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5796号原告:宏联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某某某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某某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县某某旺福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经营者:任某某。
被告:定州市某某鞋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负责人:刘某某。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原告宏联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河县某某旺福超市、定州市某某鞋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未提供所有被告准确无误的送达地址,经法院告知后,亦未提供,致本案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依诉状中的地址无法送达给所有被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宏联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