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1920号被执行人:山东桑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118号研发楼2号楼1-301-05。
法定代表人:李栋,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341号11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栋,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栋,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与山东桑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桑乐商贸有限公司、李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2000元由山东桑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桑乐商贸有限公司、李栋共同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义务,经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移送,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