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103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621房。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诗平,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哈尔滨中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珠。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中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