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36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闫玉荣,女,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伟,男,汉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林伟斌,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钦磊,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玉荣因与被上诉人林伟斌、一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玉荣以已与被上诉人林伟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闫玉荣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玉荣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闫玉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