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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新天地瓷业有限公司、陈礼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民初467号之四
案件名称潮州市潮安区新天地瓷业有限公司、陈礼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潮州市潮安区新天地瓷业有限公司;陈礼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467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雯敏,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新天地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五村。

法定代表人:陈礼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裕,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礼江,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裕,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新天地瓷业有限公司、陈礼江、陈维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津01民初46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潮州市潮安区新天地瓷业有限公司、陈礼江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2020年9月21日,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因与潮州市潮安区新天地瓷业有限公司、陈礼江等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潮州市潮安区新天地瓷业有限公司、陈礼江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以其与各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据此申请解除对潮州市潮安区新天地瓷业有限公司、陈礼江的保全措施,该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陈礼江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开立的、账号为2004××××××××账户中银行存款50万元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陈礼江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开立的、账号为2004××××××××账户中银行存款50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剑腾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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