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恳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平安大道**华南城铁东物流区**606。
法定代表人:潘刘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殿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璐,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雅仕口腔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金辰美食街**法定代表人:赵艳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艾思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五姓点村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陈睿,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萌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慈掌东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赵巍。
上诉人深圳市恳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雅仕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慈溪市艾思妮电子有限公司、慈溪市萌咪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恳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恳为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恳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深圳市恳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