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48号原告:深圳市天涯同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稔田工业区鑫龙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包玉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思,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涛,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旅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镇人民东路银和小区****。
法定代表人:邝良友。
被告:邝良有,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原告深圳市天涯同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旅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邝良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天涯同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同时,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天涯同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天涯同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天涯同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