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东区诚信日化店,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五十四小商品批发市场****。
投资人:曹海艳,女,汉族,1977年4月11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上诉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东区诚信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4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