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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开发区雅源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33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开发区雅源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开发区雅源商贸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33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雅源商贸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正阳路与正乐路交叉口。

经营者:孟聘,女,汉族,1957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旺平,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开发区雅源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知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驻马店市开发区雅源商贸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驻马店市开发区雅源商贸行于同日同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知民初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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