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3037号原告:孩儿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陵区粉红兔母婴生活馆,住所地扬州市翠月嘉苑小区****。
经营者:巫柏瑾。
本院在审理原告孩儿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陵区粉红兔母婴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孩儿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孩儿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孩儿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