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83号 原告:深圳市岸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庭茅洲山工业园工业大厦全至科技创新园科创大厦**B。
法定代表人:石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磊,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忆斯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吉华路****** 法定代表人:赖鸿龙。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岸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忆斯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岸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深圳忆斯达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岸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岸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岸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岸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岸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