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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贤信与深圳市福田区车盛美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784号
案件名称夏贤信与深圳市福田区车盛美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贤信;深圳市福田区车盛美汽车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84号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车盛美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岗厦村东三坊5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N。

经营者:朱梓浩。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车盛美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31××××.8)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标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

原告夏贤信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4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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