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3693号 原告:杭州更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楼**。
法定代表人:李红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剑波,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苹果公司(AppleInc.),住所地美,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5014库本蒂诺市因非尼特环道**initeLoop,Cupertino,CA95014,U.S.A)。
代表人:诺琳·克拉尔(NoreenKrall),助理秘书长。
原告杭州更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苹果公司(AppleInc.)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杭州更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更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杭州更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更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