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5140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永利豆浆店。
经营者:魏淑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克,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汝明,济南莱芜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莱芜区永利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市莱芜区永利豆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