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995号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平房**。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水县鑫鹏厨卫经销处。
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留村乡留村(107国道东)“鑫鹏厨卫”店铺。
经营者:闫恋。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水县鑫鹏厨卫经销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