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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东梅、宋金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02刑初362号
案件名称徐东梅、宋金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东梅;宋金亮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002刑初36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东梅,女,1977年1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汉族,大专文化,江苏踏拓补强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盐城市盐都区,户籍地盐城市亭湖区。

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树兵,江苏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彦君,江苏度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宋金亮,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国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刑诉[2020]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梅、宋金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徐东梅及其辩护人周树兵、被告人宋金亮及其辩护人李国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江苏踏拓补强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踏拓公司)系由徐东梅一人投资经营的公司;

2019年2月21日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公司)将承包扬州市618地块(美锦云天)一期项目的防水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分包给踏拓公司,约定使用东方雨虹防水材料;

在承包上述工程后,徐东梅让蒋某甲(另案处理)帮其介绍东方雨虹牌防水材料供货商,蒋某甲就在其微信群内发出了寻找东方雨虹牌防水材料供货商的信息,被告人宋金亮看到后,表示其能提供贴牌东方雨虹防水材料,蒋某甲将宋金亮联系方式提供给了徐东梅,宋金亮、徐东梅在盐城市区见面商谈了购买假冒东方雨虹牌防水材料品种、数量、价格等;

2019年4月初,被告人徐东梅以每平方米12元的价格购买了4500平方米(225卷)的假冒东方雨虹牌2mm厚(无胎)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以每平方米18元的价格购买了3000平方米(300卷)假冒东方雨虹牌4mm厚(耐根穿刺)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总价款10.8万元,徐东梅已向宋金亮以微信转账方式给付货款6.5万元;

被告人徐东梅将上述防水材料用于前述项目的防水工程施工,已使用假冒东方雨虹牌2mm厚(无胎)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约320平方米(16卷)、假冒东方雨虹牌4mm厚(耐根穿刺)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约700平方米(70卷)。

2019年5月上旬,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公司)发现前述防水工程系以东方雨虹牌防水材料招标,该防水材料销售异常,遂派人调查,发现工地有假冒东方雨虹防水材料,2019年5月14日,东方雨虹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前述工地扣押了尚未使用的假冒东方雨虹牌2mm厚(无胎)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4180平方米(209卷)、假冒东方雨虹牌4mm厚(耐根穿刺)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2300平方米(230卷)。

经调查、评估,已使用防水材料扬州市场价值34700元,未使用防水材料扬州市场价值179180元,合计213880元。

被告人徐东梅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宋金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代其向公安机关缴纳扣押款6.5万元,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本院审理期间,宋金亮曾不认罪,开庭审理前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东梅、宋金亮当庭均没有异议,且有他们在侦查阶段供述笔录、相互辨认笔录,人口信息材料,抓获经过,万象公司与踏拓公司防水工程合同,蒋某甲与宋金亮微信聊天截图,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注册商标证、驰名商标材料、侵权鉴定书,证人(送货司机)张某与宋金亮、徐东梅的通话记录,被告人徐东梅微信转账截图,扣押6.5万元的清单、暂扣款收据,证人蒋某甲、杨某、曹某、潘某、高某、位建伟、王某、蒋某乙、邵某、张某、黄某、宋某甲、宋某乙、李某、朱某的证言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东梅购买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用于或准备用于承接的工程,该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徐东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大部分商品使用,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被告宋金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宋金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结合被告人徐东梅、宋金亮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均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东梅、宋金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徐东梅辩护人提出徐东梅具有犯罪未遂、自首、初犯等各种从轻处罚情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宋金亮辩护人提出对宋金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东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宋金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扣押款中扣除)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防水材料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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