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初94号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开源路**。
法定代表人:姚连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华,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法务处主管,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钻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广州环宇(国际)机械城******铺 法定代表人:岑永强,董事长。
被告:南宁市亿展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第**第**铺v> 法定代表人:陈雄强,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文,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森家挖掘机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宁,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建设新村**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经营者:刘森。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钻松实业有限公司、南宁市亿展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森家挖掘机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2020年8月11日庭审中,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森家挖掘机配件经营部的起诉。
2020年9月21日,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广东钻松实业有限公司、南宁市亿展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