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248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湖,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都昌县伦者商贸店,住所地:九江市都昌县万户乡长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8MA38WPKGOA。
经营者:张伦铖。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都昌县伦者商贸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