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64号原告:谭汉松,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武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中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高新中二道**生产力大楼****60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H。
法定代表人:李焕强,总经理。
原告谭汉松与被告深圳中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18××××.3)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谭汉松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汉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谭汉松负担。
原告谭汉松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