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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辖147号
案件名称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安庆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辖147号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82853875C。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庆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西1巷**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00262W。

法定代表人:徐礼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百姓公司)与被告安庆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药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老百姓公司诉称,老百姓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子龙于2001年10月创立了第一家“老百姓大药房”,并在全国率先推出“平价药房”经营模式,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发展成为中国经营规模强大、覆盖省份最多的大型医药连锁企业之一。

目前老百姓公司已成功开发了湖南、安徽等21个省级市场,拥有门店3000多家。

“老百姓大药房”自成立之日起,基于“老百姓”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和服务商标,在门店店堂、宣传手册、购物袋、媒体广告中广泛使用,并且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和接受委托管理等方式,将老百姓商标的使用延及其子公司及门店。

经过多年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和诚信运营,“老百姓”作为其注册商标已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2006年12月20日,“老百姓”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2007年4月26日,“老百姓”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1年5月27日“老百姓”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老百姓公司近年来一直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第3579889号“老百姓”文字商标由老百姓公司的关联公司及股东老百姓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历史名称“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申请,于2005年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之推销(替他人),2008年10月14日,老百姓公司(以历史名称“湖南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为“老百姓”商标的权利人,有效期至2015年2月20日(已续展至2025年2月20日)。

2015年8月14日,老百姓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994995号组合商标,“老百姓大药房LBXPHARMACY”,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替他人推销;

广告”等,有效期至2025年8月13日。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自身的品牌商誉,老百姓公司对市场上侵犯“老百姓”、“老百姓大药房”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断进行跟踪调查和取证,发现安庆药业旗下分公司门店的门牌上突出使用上述其注册商标的标识。

2019年2月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品牌保护委员会根据会员单位的申请,指派专业调查人员对上述经营单位的注册信息及门牌字号进行核实,并出具了调查证明书。

2019年7月,老百姓公司再次委托调查人员在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来到安庆药业分公司的经营场所,购买了药品和取得标有“老百姓大药房”标识的包装袋,并对经营场所标标有“老百姓大药房”字样的门头进行了拍照,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对上列事实出具了公证书,安庆药业的行为侵犯了老百姓公司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品牌商誉,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停止侵权和承担赔偿责任。

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应由安庆药业承担。

安庆药业作为总公司,应对其旗下分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老百姓品牌凝聚老百姓人的心血和汗水,已成为老百姓公司最重要的无形资产。

安庆药业未经许可将老百姓注册商标突出使用在其提供的推销服务上,客观上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安庆药业的行为无偿的占有了老百姓公司的商业成就,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和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损害了老百姓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为维护老百姓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市场秩序,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原告:1、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和合理支出费用5000元,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3、在当地知名报刊消除影响;

4、承担本案诉讼费。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关于侵权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8月28日发布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发生在全省范围内的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前述规定表明驰名商标制度的目的在于扩大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实现注册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应符合按需认定原则。

即需以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为必要条件,否则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案中,从老百姓公司提交的民事诉状和证据看,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为第35类推销服务,本案被控侵权行为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人民法院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无需以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为事实。

根据故本案不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安庆市,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该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皖01民初91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理由成立,但鉴于该院已经就老百姓公司的同类案件起诉作出(2019)皖08民初18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以(2019)皖民终1073号裁定予以维持,上述裁定已生效,若径行受理,与前述裁定相冲突,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在安徽省辖区内,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管辖则依照地域管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第三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确有必要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可以进行驰名商标认定,而对不涉及驰名商标专门保护的,则无需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可依据其他对商标专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予以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据此,跨类别保护是驰名商标较之与其他普通商标的一种特殊保护,以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为必要条件,若为相同或类似商品,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无需对所诉被侵权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本案中,老百姓公司诉称安庆药业侵犯其商标权,该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其注册商标提供的服务为相同或类似,在案件审理中无对案涉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必要,不涉及驰名商标保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案涉侵权行为地及被告所在地均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柳 审判员  夏传国 审判员  谷 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阙云飞                                                                                    书 记 员 付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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