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69号原告: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F518时尚创意园**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9。
法定代表人:肖刚,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鼎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福荣路**厂房403信用代码:×××Q0P。
法定代表人:唐咸明,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唐咸明,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原告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鼎宇科技有限公司、唐咸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2020年9月14日,原告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优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