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3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创华卫浴经销处,经营场所:山东省鄄城县鄄七路舜耕国际商贸建材区13号。
经营人:刘华忠,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鄄城镇刘庄行政村刘庄村46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创华卫浴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