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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功奇、西安爱德万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450号
案件名称屈功奇、西安爱德万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屈功奇;西安爱德万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屈功奇,男,194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功耀,男,系屈功奇之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昶林,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爱德万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信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占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刚,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兵,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屈功奇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爱德万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屈功奇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西安爱德万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屈功奇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屈功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屈功奇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屈功奇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屈功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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