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民初14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2MA2Y5KWP15。
经营者:郑丽华,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育文(郑丽华丈夫),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被告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经营者郑丽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育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独占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原告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O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原告“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店中销售假冒“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芦荟胶,从而挤占了原告原有的市场份额,并且给原告的品牌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辩称,一、答辩人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存在侵权。
二、原告的芦荟胶属于大流通产品,很多店铺都有销售。
三、答辩人不是生产商,是正规渠道拿货销售的。
四、答辩人只销售6瓶涉案产品。
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公证书,证明:原告系在韩国合法设立的公司。
2.第10494197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证明:原告所拥有的第10494197号商标属于国家依法授予,且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的事实。
3.第9481384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
4.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公证书,证明:(1)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第9481384号商标属于国家依法授予,且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的事实;(2)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第9481384号商标排他性许可原告使用,原告有权以其名义就讼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事实。
5.天猫官方旗舰店首页截图,证明:讼争商标持续不间断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事实。
6.(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2901号公证书;
7.侵权产品,证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事实。
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围绕其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出库单1张;
2.微信转款凭证1张;
3.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1份。
上述证据证明:被告销售的芦荟胶来源合法,来源于福州福美源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供的证据,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均无异议。
对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提供的证据,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质证认为:1.对出库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出库单为单方制作,来源与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提供的出货单并没有显示供货单位,出库单上的名称与本案的被告无法对应,未能提供供货合同及打款凭证予以确认,不能证明其有合法来源。
2.对微信转款凭证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内容关联性、证明对象均不予认可。
该转账凭证显示为福州市晋安区七分打扮化妆品与被告主张的供货对象不一致,且无法证明是为购买涉案产品而支出的费用,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3.对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是真实的也无法确认其合法来源。
报关单上的公司是青岛一品妆,涉案产品侧面标签为青岛宏达,报关单上的水印显示仅限临沂凯莎商贸有限公司在已授权渠道使用20191008,显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更无法证明待证事实。
经审查,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提供的出库单无供货单位合法签章,且出库单仅载明“(进口)300ml自然乐园芦荟胶(新包装)、数量、单价”等信息,无产品批号信息,无法与涉案商品相对应。
因此,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
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6月7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核定使用第3类商品:香水、化妆洗液,洁肤乳液、染睫毛油、口红、化妆粉、洗面奶、化妆品画眉铅笔、美容面膜,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
2018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公司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签订《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北京纳益其尔公司许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使用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
当发生涉及许可商标侵权事宜,授权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可以自己名义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
2013年5月7日,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核定使用第3类商品:香水、化妆洗液,洁肤液、染睫毛油、眼线笔、口红、粉底、洗面霜、化妆粉、防晒霜、防晒液、洗发液、美容面膜、指甲油、画眉铅笔、化妆品、滋养霜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2013年8月19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受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转委托,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供证据。
2019年3月18日,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旭楠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对其在福建省购买涉及侵权产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4月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杨某及公证人员卢某与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旭楠来到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的“天添靓化妆品针织品”,马旭楠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银行卡刷卡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LIC”的商品一盒,取得刷卡小票及销售小票各一张。
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购买商品及取得的刷卡小票、销售小票,并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拍照。
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商品及取得的刷卡小票、销售小票进行拍照和封存。
封存后交由马旭楠保管。
2019年6月24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2901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公证。
庭审中,对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当庭提交由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经确认封条完整后进行现场拆封。
经审核,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有一盒芦荟胶、刷卡小票、销售小票。
其中,刷卡小票商户名:“永定县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销售小票抬头“永定天添靓时尚化妆品”。
芦荟胶圆盒的盒面印有“NATUREREPUBLIC”字样,底部印有产品到期时间和条形码;芦荟胶圆盒侧面附有纸质中文标签,标签上列明商品的具体信息:商品名“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贮存条件、制造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进口商:青岛宏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信息。
将被诉侵权的商品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供的正品比对,两者外观基本一致,被诉侵权商品的右下角芦荟花叶状图内有二片叶子(左侧从下往上数第三片,右侧从下往上数第五片)没有锯齿状,圆形图放大后有格子纹状;
正品的该二片芦荟花叶子有锯齿状,圆形图细腻光滑,并没有格子纹状。
另查明,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成立于2004年5月11日,经营者郑丽华,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日用品零售。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同时向本院提起针对本案被告在内的系列诉讼共24件案件。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1.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是否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如果构成侵权,经济损失赔偿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属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由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请求,故本案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系原告依法注册商标取得或排他性使用授权取得,原告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其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庭审比对,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销售的涉案商品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供的正品存在差异,且涉案商品并非来源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可以认定涉案商品为侵权产品。
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要求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是日用品零售的经营者,对于自身所售化妆品的来源应当施以较高的合理注意义务,在进货时应对产品进行审慎审查。
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其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不能成立。
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第二个焦点,即如果构成侵权,经济损失赔偿如何确定的问题。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对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百万元以下酌情确定本案侵权赔偿数额。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虽未提交单据证实其因本案实际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的具体金额,但其已实际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相关的公证文书、购买侵权产品的单据均已作为证据提交,支出一定的维权费用显是必然。
综合考虑本案被侵权的商标的数量、知名度及其实际使用情况,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的经营规模、所处位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涉案侵权产品的售价,以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
同时考虑到我国小商品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并未向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发出侵权警告。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产品防伪标识并不明显且不为大众所知悉,产品真伪难以辨别。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同时提起系列诉讼,维权费用较低。
本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酌情确定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
综上所述,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清楚,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请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停止销售、销毁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应予支持,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商品;
二、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元;
三、驳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100元,由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永定区凤城千彩化妆精品店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黄娉婷 附注: 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