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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正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艾德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29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正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艾德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正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艾德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正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德政路**创新世界中泰信息技术产业园厂房****西面**。

法定代表人:郑成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关和,广东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昕,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艾德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德政路**创新世界中泰信息技术产业园厂房****西面** 法定代表人:郑成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昕,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灿坤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潘志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威宇,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卉,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正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向公司)、深圳市艾德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德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坤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4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正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关和、孟昕,上诉人艾德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昕,被上诉人灿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姚威宇,原审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灿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灿坤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

1.专利号为ZL201110220848.1的“冷热两用果汁机”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是提供蒸汽的锅炉,通过蒸汽进入容器杯内加热;

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为即热式热水器提供的热水注入装置,自动注入热水。

两者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2.被诉侵权产品还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单向阀”、“衬管”及“导管接头”等技术特征。

3.被诉侵权产品的“上阀件”、“下阀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管插头”、“管插座”技术特征在结构及功能上完全不同,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4.被诉侵权产品的管插头与衬管的连接方式为“端面迎合式”连接,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插入式连接,两者连接方式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5.正向公司在比对时,并没有认可“黑色的橡胶管等同于衬管”,而是在代理词中指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衬管”等技术特征。

二、原审判决侵权赔偿金额过高,严重损害正向公司利益。

艾德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灿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灿坤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中并未完成对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对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艾德尔公司在天猫店铺内销售的货品均有合法来源,且本案发生前已经自行停售,不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灿坤公司辩称:一、原审判决“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关于被诉侵权产品“蒸汽加热”技术特征,正向公司强调被诉侵权产品为即热式水加热器,该水加热器不仅能将水加热,也能将水加热成蒸汽,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页上重点说明其为“蒸汽破壁”、“3秒上蒸汽”,因此该水加热器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锅炉,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

2.关于涉案专利的“连接部分”的技术特征,正向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单向阀”、“衬管”及“导管接头”,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上阀件包括阀芯、阀帽组件,以避免容器溶液回流,相当于单向阀,上阀进水管相当于管插头,下阀进水管相当于管插座。

被诉侵权产品的下阀件内设有下阀密封件相当于衬管。

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管插头和管插座的连接方式,正向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正向公司、艾德尔公司因本案侵权行为获利远超50万元,原审判决赔偿数额合理。

天猫公司述称:原审判决对有关天猫公司的认定并无不当,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灿坤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灿坤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正向公司和艾德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

2.判令三原审被告连带赔偿灿坤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判令三原审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正向公司原审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即便落入,灿坤公司赔偿数额的请求,没有合理依据;

被诉侵权产品是由正向公司向案外人中山市快美特电器有限公司采购,支付了货款,具有合法来源。

故请求驳回灿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艾德尔公司原审辩称:艾德尔公司系一家家居用品、家用电器及配件的销售企业,在天猫店铺内销售的货品均有合法来源;

艾德尔公司曾配合处理被诉侵权产品的投诉事宜,出于审慎考虑早已下架;

灿坤公司高额赔偿请求于法无据。

故请求驳回灿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猫公司原审辩称:天猫公司是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者,并非被诉侵权产品信息的发布者或经营者,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

天猫公司已尽到了事前提醒和审核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天猫公司在灿坤公司起诉前对其诉称事宜既不明知也不应知,收到起诉状后,已及时核查被诉侵权产品,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已删除,天猫公司已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灿坤公司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故请求驳回灿坤公司对天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关于本案事实认定情况: 一、当事人争议证据,原审法院认定如下: 关于《发明专利证书》(第1265363号),涉案专利发明名称为冷热两用果汁机,申请日为2011年8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9月4日,专利号为ZL201110220848.1,专利权人为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

该证据有原件,予以采纳。

关于《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号CN102415817B,申请号20111022848.1,申请日2011年8月2日,授权公告日2013年9月4日,专利权人为灿坤公司。

该证据系公开文本,无相反证据足以反驳,予以采纳。

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8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9月4日,专利号为ZL201110220848.1,专利权人为灿坤公司。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如下:冷热两用果汁机,包含:本体、容器杯、杯盖、刀片组和马达;

其特征在于:该本体内设有提供蒸汽的锅炉;

该本体上设有操作界面以控制该锅炉的加热器;

该锅炉的出蒸汽口与该容器杯连通;

所述的本体与所述的容器杯之间设有离合器;

所述的本体内设有管插座,该管插座连通所述锅炉的出蒸汽口;

所述容器杯的底部设有单向阀和管插头,该单向阀的出口在所述容器杯内侧,该单向阀的入口在所述容器杯外侧并连通该管插头;

所述容器杯上的该管插头插在所述本体上的该管插座中;

所述本体的管插座内套装一个橡胶的衬管和一个导管接头,该导管接头经耐热导管连通所述锅炉的出蒸汽口;

该衬管设在所述的管插座与该导管接头之间且并该衬管的上端面顶抵所述管插头的下端面,所述管插头与所述管插座密闭配合。

关于《专利登记簿副本》(证书号1265363),2018年6月27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

发明名称为“冷热两用果汁机”,申请日为2011年8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9年4日,专利号为ZL201110220848.1,专利权人为灿坤公司。

关于《专利登记簿副本附页》,2018年6月27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第7年度年费已缴纳。

该证据有原件,予以采纳。

关于(2018)厦证内字第11167号《公证书》,2018年6月7日,灿坤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灿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威志现场操作公证处计算机,打开360浏览器,进入网页“http://www.taobao.com”,登录淘宝账号后,搜索“AD-G888”,进入“破壁机蒸汽加热家用全自动德国养生多功能谷格AD-G888搅拌料理机”,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德国谷格旗舰店,被诉侵权产品图片,破壁机蒸汽加热家用全自动德国养生多功能谷格AD-G888搅拌料理机,价格为人民币1980元,月销量73台,库存8059件;

规格参数记载品牌为谷格、型号为AD-G888、颜色为银黑色等信息;

“破壁机蒸汽加热家用”显示价格为人民币1980元,已售出4710笔;

点击购买后,订单信息中收货地址为施先生86-1896000****,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嘉禾路281-285号台亚大厦B栋601,订单编号为174145879282174017,商家为谷格旗舰店;

累计评价为1888;

商品具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编号,符合国家CCC认证标准;

品牌名称为谷格,证书编号为2015010713799136,证书状态为有效,申请人及制造商名称均为“深圳市正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1999年3月,德国工程师Clove在德国Munich(慕尼黑市)创立GERMANGUGEELECTRICGROUPInc,是一家于厨房智能生活小家电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的现代化企业,2014年2月,德国GUGE产品走进中国!

GERMANGUGEELECTRICGROUPInc.将GUGE品牌授权深圳市正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为大中华区总运营商”;

“蒸汽破壁,3秒上蒸汽”;

天猫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如下:企业注册号为914403003060023409,企业名称为“深圳市艾德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德政路**创新世界中泰信息技术产业园厂房****西面**,法定代表人为郑成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核准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6月12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证据有原件,系公证文本,无相反证据足以反驳,予以采纳。

关于(2018)厦证内字第11598号《公证书》,2018年6月7日,灿坤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灿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威志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录“http://www.taobao.com”网站,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嘉禾路281-285号台亚大厦B栋601”为发货地址,在该网站购买了产品1件。

2018年6月11日,该公证处签收了未开封的顺丰速运快递4件(运单号为765384957914,子单号为547013849588、547013849597、547013849603)。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灿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威志现场打开上述4件快递包裹,对快递内的物品进行查看并拍照。

其中大号文件封快递内的《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交由申请人收存,其余3件快递由该公证处封存,并在封口处加贴“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封签”后交由申请人收存。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6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证据有原件,系公证文本,无相反证据足以反驳,予以采纳。

关于《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2018年6月19日,付款人为原告,收款人为厦门市公证处开户行,金额为人民币3200元,用途为公证费,该《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上加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业务专用章”的印章。

关于《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03386731),2018年6月20日,购买方为原告,销售方为厦门市公证处,服务名称为公证费,金额为人民币3200元,该《发票》加盖“厦门市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该证据有原件,系灿坤公司维权费支出,原审法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41562767),2018年6月8日,购买方为施威志,销售方为艾德尔公司,货物名称为“家用厨房电器具多功能破壁料理机”,金额为人民币1980元,该《发票》加盖“深圳市艾德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该证据有原件,系灿坤公司维权费支出,原审法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4244号《公证书》,2017年3月20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刁曼丽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公证人员的见证下,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进行网页证据保全,如下:打开360浏览器,输入https://www.taobao.com网址,点击“免费注册”后,点击《淘宝服务协议》《法律声明》,如下:天猫网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不是商品的信息发布者和经营者;

平台上的店铺、商品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并上传,由会员对其提供并上传的所有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禁止用户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等。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公证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7年3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抗辩证据用以证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被诉侵权产品信息发布与经营者,该抗辩证据有原件,原审法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工商注册信息网页打印件,企业注册号为914403003060023409,企业名称为深圳市艾德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郑成军,,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德政路**创新世界中泰信息技术产业园厂房****西面**营业期限为2014年5月9日至2099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家居用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家用电器及其配件的销售等,核准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

关于谷格旗舰店网页打印件,掌柜为谷格旗舰店,“很抱歉,您查看的商品找不到了”,开店时长为“天猫5年店”,所,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抗辩证据用以证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之义务,被诉侵权产品已删除,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名称“厨用切碎机”,申请日为2008年4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9月15日,申请号为200810092670.5,授权公告号为CN101327102B,发明人为彭正,专利权人为美国哈普蓝思公司,摘要“本发明同时具有切碎和加热功能”。

该抗辩证据用以抗辩证明公开“同时具有切碎和加热功能”的技术特征,该抗辩证据未揭示专利“蒸汽加热”的技术特征,原审法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实用新型名称为“一种用蒸汽加热的多功能食品加工机”,申请日为2009年5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12日,申请号为200920056884.7,授权公告号为CN201452984U,发明人为彭亚军、曹安民、许卓勇,专利权人为彭亚军、曹安民、许卓勇,摘要“由蒸汽发生器产生蒸汽对容器体内对食物进行加热”。

该抗辩证据用以抗辩证明公开“蒸汽加热”的技术特征,该抗辩证据未揭示专利“本体设有管插座与连通锅炉的出蒸汽口,容器杯底部的单向阀,和导管接头”的技术特征,原审法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文本,发明名称为“蒸汽加热式饮料制备装置”,申请日为2010年5月31日,申请公告日为2010年9月22日,申请号为201010186760.8,申请公布号为CN101836823A,发明人为李小金、周庄彪,申请人为美的集团有限公司,摘要“该单向供水装置可以将饮料容器中的一部分水输送至蒸汽发生容器中,使得用户无需分别向多个容器加水”。

该抗辩证据用以抗辩证明该对比文献公开“该单向供水装置可以将饮料容器中的一部分水输送至蒸汽发生容器中”,该对比文献未揭示专利“本体设有管插座与连通锅炉的出蒸汽口,容器杯底部的单向阀,和导管接头”的技术特征,原审法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截屏打印件,检索类型为首次检索,申请号为201110220848.1,申请人为灿坤公司,专利对比文献两项类型为A:背景技术文件。

该抗辩证据用以抗辩证明专利第一次检索结果的查询页面,原审法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文本,发明名称为冷热两用果汁机,申请日为2011年8月2日,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4月18日,申请号为201110220848.1,申请公布号为CN102415817A,申请人为灿坤公司,发明人为李希宏、宋峻丞,权利要求包括1至8。

该抗辩证据用以抗辩证明专利“冷热两用果汁机,包含:本体、容器杯、杯盖、刀片组和马达;

该本体内设有提供蒸汽的锅炉;

该本体上设有操作界面以控制该锅炉的加热器;

该锅炉的出蒸汽口与该容器杯连通”系现有技术,原审法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名称为“一种自动注入热水的智能料理机”,申请日为2015年6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8月14日,申请号为201510321329.2,授权公告号为CN105310540B,发明人为唐行中,专利权人为唐行中。

该抗辩证据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实施该专利技术方案,查该抗辩证据申请日2015年6月12日晚于专利授权日2013年9月4日,不符合“现有技术”抗辩的时间要件,不予采纳。

关于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名称为“一种单向阀及应用该单向阀的料理机”,申请日为2016年4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1月16日,申请号为201610240527.0,授权公告号为CN105822801B,发明人为唐行中,专利权人为唐行中。

该抗辩证据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该部件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1不相同也不等同,该抗辩证据与“现有技术”无关,不予采纳。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实用新型名称为“一种蒸汽料理机的注水阀组件”,申请日为2017年8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6月29日,申请号为201720994142.3,授权公告号为CN207554888U,发明人为唐行中,专利权人为唐行中。

该抗辩证据申请日2017年8月9日晚于专利授权日2013年9月4日,不符合“现有技术”抗辩的时间要件,不予采纳。

关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艾德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060023409,法定代表人为郑成军,成立日期为2014年5月9日,登记状态为存续,经营范围为家居用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家用电器及其配件的销售。

该抗辩证据系公开文本,原审法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正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685376763,法定代表人为郑成军,成立日期为2007年11月22日,登记状态为存续,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家用电器及其配件的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该抗辩证据系公开文本,原审法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采购订单》,订单编号为ADE20180228-01,2018年2月28日,供货方为正向公司,采购方为艾德尔公司,商品包括50台,单价为人民币580元的AD-G858破壁料理机。

40台,单价为人民币718元的G6破壁料理机。

30台,单价为人民币1300元的AD-G888的破壁料理机。

25台,单价为人民币400元的G6F辅食机。

86台,单价为人民币480元的AD-G919空气炸锅。

100台,单价为人民币1520元的G58净水机。

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

该《采购订单》加盖“深圳市正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艾德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印章。

该抗辩证据用以抗辩被诉侵权产品由正向公司提供给艾德尔公司销售,该抗辩证据有原件,原审法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交通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转账凭证》,账户户名为艾德尔公司,对方户名为正向公司,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交易日期为2018年3月27日。

该《交通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转账凭证》上加盖“交通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会计业务章”的印章。

该抗辩证据用以抗辩被诉侵权产品由正向公司提供给艾德尔公司销售,该抗辩证据有原件,原审法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深圳市正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采购订单》,2017年12月25日,订单编号为ZXEA20171225-01,甲方为中山市快美特电器有限公司(供方),乙方为正向公司(需方),商品为85台AD-G888,金额为人民币83300元,交货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

该《采购订单》加盖“深圳市正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快美特电器有限公司”的印章。

该抗辩证据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中山市快美特电器有限公司,该抗辩证据有原件,原审法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32031622),2018年1月18日,购买方为深圳市正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方为中山市快美特电器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家用厨房电器具破壁料理机”,金额为人民币83300元,该《发票》加盖“中山市快美特电器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该抗辩证据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中山市快美特电器有限公司,该抗辩证据有原件,原审法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交通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转账凭证》,账户户名为正向公司,对方户名为中山市快美特电器有限公司,金额为人民币105150元,交易日期为2018年5月2日。

该《交通银行转账凭证》加盖“交通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会计业务章”的印章。

该抗辩证据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中山市快美特电器有限公司,该抗辩证据有原件,原审法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特点对比表》,该抗辩证据系正向公司、艾德尔公司单方制作关于技术特征的比对表格,原审法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截图打印件,知识产权名称为“冷热两用果汁机”,投诉编号为201809051459322173,投诉时间为2018年9月5日,结果为卖家申诉成立。

该抗辩证据系打印件,原审法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二、当事人无争议证据,原审法院认定情况 关于ICP备案查询打印件,备案/许可证号为浙B2-20110446,主办单位名称为天猫公司,网站名称为天猫,网站首页网址为www.tmall.com。

该抗辩证据系公开文本,用以抗辩证明天猫公司系平台提供商,不是被诉侵权产品发布者与经营者,原审法院予以综合判断。

三、庭审相关信息,原审法院予以在卷佐证 灿坤公司诉称天猫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灿坤公司诉称正向公司制造、销售侵权,灿坤公司诉称艾德尔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灿坤公司确认艾德尔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正向公司。

灿坤公司支付公证费人民币198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人民币1980元,灿坤公司未提交律师费单据。

灿坤公司称艾德尔公司网上宣称被诉侵权产品月销量73台,库存8059件,已售出4710台,灿坤公司请求依法酌定判赔数额。

正向公司庭审辩称未制造被诉侵权产品,正向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提供给艾德尔公司销售。

正向公司庭审称抗辩证据1至5不用作“现有技术”的抗辩,仅作背景技术参考。

正向公司庭审称,被诉侵权产品采用“抗辩证据6至8”的专利技术方案。

艾德尔公司辩称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已下架,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正向公司。

天猫公司坚持原审庭审意见与答辩意见。

灿坤公司当庭提交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

该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的外包装盒上,贴有厦门市公证处的公证封签,封存时间是2018年6月11日,封条上有蔡扬芳、陈文英的签名。

该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有产品名称“即热破壁营养料理机”,产品型号“AD-G888”。

该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有运单,运单号为765384957914,收件人为施先生,电话为18*****9071,地,地址为福建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嘉禾路**台亚大厦**6010000,寄件人为正向公司,邱斯达,1882657****,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中泰信息产业园A3栋5西。

外包装盒上有“制造商:深圳市正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字样。

原审当庭拆封后,内有独立的外包装盒。

该独立外包装盒上有“即热破壁营养料理机AD-G888”字样,有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记载信息,如下:德国授权方:GERMANGUGEELECTRICGROUPInc.;

正向公司;

add:中国深圳市宝安路德政路2号创新世界中泰信息技术产业园A3西5层;

tel:0755-88251256;

Fax:(86)755-88308176;

服务热线:400-6188709/1882657****;

http/www.szzxea.com。

该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上有“GUGEAD-G888即热式加热器”的字样。

打开该独立的外包装盒,内有被诉侵权产品。

该被诉侵权产品底部有铭牌。

铭牌上信息,如下:德国GUGE,即热破壁营养料理机,产品型号:AD-G888,正向公司。

该被诉侵权产品杯子内的刀片上有“GUGE”标识。

打开该独立的外包装盒,内有《保修卡》《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养生食谱》各1份。

该《保修卡》上盖有“深圳市正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

该《合格证》上有“德国GUGE”字样,时间:2018年5月27日,有“深圳市正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Http://www.szzxea.com”字样。

该《使用说明书》上有“即热破壁营养料理机”,型号:AD-G888,产品图片上有“GUGE”标识,落款、封底显示信息,如下:德国授权方:GERMANGUGEELECTRICGROUPInc.;

深圳市正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add:中国深圳市宝安路德政路2号创新世界中泰信息技术产业园A3西5层;

tel:0755-88251256;

Fax:(86)755-88308176;

服务热线:400-6188709/1882657****;

http/www.szzxea.com。

当庭用工作手机扫描该《使用说明书》上的二维码,显示深圳市正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名称。

该《养生食谱》上落款为“深圳市正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该封底显示信息,如下:德国授权方:GERMANGUGEELECTRICGROUPInc.;

制造商:深圳市正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Add:中国深圳市宝安路德政路2号创新世界•中泰信息技术产业园A3西5层;

Tel:(86)755-82046656;

Fax:(86)755-88308176;

服务热线:400-6188709/1882657****;

http/www.szzxea.com。

原审庭审中灿坤公司请求保护专利权利要求1。

灿坤公司分解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如下:A.冷热两用果汁机,包含:本体、容器杯、杯盖、刀片组和马达;

B.该本体内设有提供蒸汽的锅炉;

C.该本体上设有操作界面以控制该锅炉的加热器;

D.该锅炉的出蒸汽口与该容器杯连通;

E.所述的本体与所述的容器杯之间设有离合器;

F.所述的本体内设有管插座,该管插座连通所述锅炉的出蒸汽口;

G.所述容器杯的底部设有单向阀和管插头;

H.该单向阀的出口在所述容器杯内侧,该单向阀的入口在所述容器杯外侧并连通该管插头;

I.所述容器杯上的该管插头插在所述本体上的该管插座中;

G.所述本体的管插座内套装一个橡胶的衬管和一个导管接头,该导管接头经耐热导管连通所述锅炉的出蒸汽口;

K.该衬管设在所述的管插座与该导管接头之间且并该衬管的上端面顶抵所述管插头的下端面,所述管插头与所述管插座密闭配合。

正向公司、艾德尔公司、天猫公司对上述灿坤公司技术特征分解未提出异议。

原审当庭双方当事人就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

灿坤公司比对意见:两者一一对应。

比对结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天猫公司不发表比对意见。

正向公司、艾德尔公司发表的比对意见相同,如下:专利是锅炉,专利锅炉产生的是蒸汽,专利需提前加入水,进行加热,而被诉侵权产品是加热水,不产生蒸汽,是即热式加热,无需提前加水;

专利“K.该衬管设在所述的管插座与该导管接头之间且并该衬管的上端面顶抵所述管插头的下端面,所述管插头与所述管插座密闭配合”的技术特征,即专利的衬管的上端面与管插头的下端面是迎合接入的关系,并不是插入的关系,而被诉侵权产品是插入的关系,是管插头是插入到衬管的内壁的中心孔,不是迎合接入的关系;

认可黑色的橡胶管等同于衬管;

两者管插头与管插座里面的结构不同;

被诉侵权产品的衬管不是设在所述的管插座与该导管接头之间,而是平行的。

比对结论:缺少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灿坤公司回应称:1.专利《说明书》[0023]段,锅炉8图2编号8,锅炉8与即热破壁营养料理机的效果相同,专利产生蒸汽,可以进行加热,也可以不进行加热,是冷热两用的果汁机;

2.被诉侵权产品白色的是管插座,黑色的是衬管,凸出来的是管插头里面的,凹进去的空间是容纳管插头的,插进去的时候,衬管的上端面绝对是顶抵所述管插头的下端面的,是要绝对密封的;

3.管插座与导管接头是里外的关系,管插座是外,导管接头是里,衬管在中间。

专利并没有限制管插头和管插座之间的插接方式是迎合插入还是嵌入式插入,无论是哪种插入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持密封;

4.专利未限制管插座和管插头的具体构造。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灿坤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败诉方径行向胜诉方直接支付。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经授权后,依法缴纳了专利年费,涉案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无争点:一是艾德尔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二是正向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三是天猫公司已断开被诉侵权链接;

四是正向公司、艾德尔公司庭审称本案不作“现有技术”的抗辩,仅做背景技术的说明,用于辅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五是艾德尔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由正向公司提供。

争议焦点:一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问题;

二是正向公司是否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

三是正向公司、艾德尔公司“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是否采纳的问题;

四是正向公司、艾德尔公司使用“抗辩证据6至8”的专利不侵权的抗辩理由是否采纳的问题;

五是各原审被告民事责任的问题。

争议焦点之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查,被诉侵权产品的衬管设在所述的管插座与该导管接头之间,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专利“G.所述本体的管插座内套装一个橡胶的衬管和一个导管接头,该导管接头经耐热导管连通所述锅炉的出蒸汽口;

K.该衬管设在所述的管插座与该导管接头之间且并该衬管的上端面顶抵所述管插头的下端面,所述管插头与所述管插座密闭配合”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即热破壁营养料理机与专利蒸汽加热效果等同。

专利没有限定“管插座和管插头的具体构造”,专利也没有限定“衬管的上端面与管插头的下端面是插入关系或迎合关系”。

故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正向公司、艾德尔公司关于“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辩称,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之二,关于正向公司是否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

被诉侵权产品铭牌上、《保修卡》《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养生食谱》上,均指向制造商正向公司,正向公司关于“未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辩称,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之三,关于正向公司、艾德尔公司“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是否采纳的问题。

两原审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中山市快美特电器有限公司,与正向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艾德尔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由正向公司提供,灿坤公司不持异议,予以采纳。

争议焦点之四,关于正向公司、艾德尔公司使用“抗辩证据6至8”的专利不侵权的抗辩理由是否采纳的问题。

该“抗辩证据6至8”,公开日均晚于专利申请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的规定,两原审被告以该“抗辩证据6至8”辩称不侵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之五,关于各原审被告民事责任的问题。

天猫公司已断开被诉侵权链接,无争议,灿坤公司无证据证明天猫公司具有过错,天猫公司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正向公司、艾德尔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中山市快美特电器有限公司,本点不赘述。

正向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艾德尔公司未经许可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该被诉侵权产品来源正向公司,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灿坤公司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模具的现状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库存的现状,基于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明确、具体性,灿坤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灿坤公司未能提交因原审被告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且原审被告侵权获利数额不能准确查清,故原审法院综合侵害发明专利权,原审被告在网上向公众宣称销售量与库存量、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单价、专利贡献率,以及其他具体情节,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损失数额。

灿坤公司维权合理费支出,计算至赔偿损失的范围内。

灿坤公司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正向公司、艾德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

二、正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灿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驳回灿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正向公司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正向公司应向灿坤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灿坤公司已预交),由正向公司负担。

正向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灿坤公司径付案件受理费。

若正向公司未径付案件受理费,灿坤公司应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一并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正向公司提交了涉案专利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用以证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其他各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灿坤公司质证认为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应以定稿的权利要求书为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合法、真实,但由于是涉案专利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不影响本案争议焦点的认定,因此不予采信。

灿坤公司提交了商标查询信息,用以证明艾德尔公司在中国和德国先后注册了“GUGE”商标,对于上述商标查询信息,艾德尔公司并无异议。

本院亦予确认。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补充认定:“GUGE”商标系艾德尔公司在中国和德国注册的商标。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艾德尔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原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不当。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正向公司上诉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即热式热水器系提供热水注入的装置,而涉案专利是提供蒸汽的锅炉,两者不相同,也不等同。

本院认为,锅炉是一种能量转换设备,向锅炉输入的能量有化学能、电能,锅炉输出具有一定热能的蒸汽、高温水或有机热载体。

被诉侵权产品的即热式热水器同样是一种能量转换设备,该水加热器不仅能将水加热,也能将水加热成蒸汽,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页上重点说明其为“蒸汽破壁”、“3秒上蒸汽”,因此该水加热器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锅炉,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管插头”、“管插座”的具体结构,被诉侵权产品的“上阀件”、“下阀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管插头”、“管插座”技术特征虽然名称不同,但是在连接位置及功能上完全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

关于“单向阀”、“衬管”及“导管接头”,经二审现场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导管接头”,而在被诉侵权产品的上阀件中发现有阀芯、阀帽组件,可以起到避免容器溶液回流的作用,当属单向阀。

被诉侵权产品的下阀件内设有下阀密封件,与涉案专利的“衬管”相同。

关于管插头与衬管的连接方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表述为“该衬管设在所述的管插座与该导管接头之间且并该衬管的上端面顶抵所述管插头的下端面,所述管插头与所述管插座密闭配合”。

正向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管插头与衬管的连接方式为“端面迎合式”同样属于“衬管设在所述的管插座与该导管接头之间且并该衬管的上端面顶抵所述管插头的下端面”,也能实现“管插头与所述管插座密闭配合”,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

正向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灿坤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艾德尔公司“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

艾德尔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中山市快美特电器有限公司,与正向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不符,被诉侵权产品的铭牌及刀片上也标注有艾德尔公司在中国和德国注册的“GUGE”商标,因此艾德尔公司“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原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不当,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为发明专利、正向公司、艾德尔公司在网上向公众宣称销售量与库存量、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单价、专利贡献率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50万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正向公司、艾德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深圳市正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艾德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白宇 书记员兴源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293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周平、陈瑞子 法官助理:刘白宇 书记员:兴 源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7日 涉案专利 “冷热两用果汁机”(ZL201110220848.1)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全面覆盖原则;

合法来源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正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艾德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正向公司、艾德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灿坤公司享有的名称为“冷热两用果汁机”(专利号为ZL201110220848.1)的发明专利权;

二、正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灿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驳回灿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法律问题 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3、赔偿金额的确定。

裁判观点 1、 专利技术方案是一个整体,由所有的技术特征组合而成,只有专利权利要求的各个技术特征全部被利用的行为才构成侵权行为。

按照全面覆盖原则,首先应当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分解,再找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中与其一一对应的技术特征,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中至少缺少一个与涉案专利相对应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就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 艾德尔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中山市快美特电器有限公司,与正向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不符,被诉侵权产品的铭牌及刀片上也标注有艾德尔公司在中国和德国注册的“GUGE”商标,因此艾德尔公司“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3、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为发明专利、正向 公司、艾德尔公司在网上向公众宣称销售量与库存量、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单价、专利贡献率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50万元并无不当。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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