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164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万隆通生活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长江中路南阳理工学院对面。
经营者:肖丽。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因与被告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万隆通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与被告万隆通生活超市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