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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赛锐烟具有限公司、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38号
案件名称温州赛锐烟具有限公司、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赛锐烟具有限公司;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赛锐烟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南街泰清路****。

法定代表人:彭伟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翔,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丽云,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康路科技创新大楼温州知识产权大港湾)306。

法定代表人:陈先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温州赛锐烟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提交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温州赛锐烟具有限公司同意其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知民初3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温州赛锐烟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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