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127号之一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宝柱,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嘉兆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东路**佳艺东都**/div> 法定代表人:周胜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珍,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公明,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嘉兆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2020年9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嘉兆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