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97号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承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赛楠,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承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