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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冠学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初206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冠学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冠学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20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冠,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学辉,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冠学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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