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44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
特别授权。
被告:吴恩贤,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吴恩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其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多交的17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