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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安区乐乐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5民初160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安区乐乐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安区乐乐烟酒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160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强,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乐乐烟酒商店,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碧桂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02MA2NFQ768Q。

经营者:王岩。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乐乐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164765号、第7079302号、第10497096号、第7417861号、第12871195号、第12871213号、第128712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等);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拥有“古井贡”系列注册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及较高品牌价值的驰名商标,在白酒市场上具有很高的销售份额,同时深受消费者喜爱。

但市场上销售侵犯原告商标商品的行为日渐增多,使原告市场份额遭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商誉遭受严重的侵害。

2018年3月初,被告以盈利为目的,从上门推销人那里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或回收等形式分别购进假冒的“古井贡酒”等白酒,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从送达情况看,被告经营地址现已注册成立了“六安市金安区梓琦美发店”。

经与六安市金安区三里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实,被告已于2020年9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

据此,本院认为,原告以“六安市金安区乐乐烟酒商店”为被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魏  晶  晶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贵杰(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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