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299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政路798号11栋2702房。
法定代表人:李豪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金唛动歌舞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R,住所地兴化市英武中路东侧海德国际5-1B。
投资人:徐永芹。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金唛动歌舞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翔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