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576号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富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富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3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富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富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全部债务,本案执行费817元已缴纳。
现申请执行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确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富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并申请本院结案。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576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