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15881号原告:安徽柏氏郯庐火山岩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红心镇七里村。
法定代表人:刘兆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翔,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稳泉(上海)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
法定代表人:侍玉兰。
被告:侍玉兰,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侍家庄村二队**。
被告:上海投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div>法定代表人:侍玉兰。
原告安徽柏氏郯庐火山岩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稳泉(上海)矿泉水有限公司、侍玉兰、上海投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柏氏郯庐火山岩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胡 超书 记 员 胡全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