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82号 原告:廖安章,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山丘汽车用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朱宅村祥民路**(自主申报)。
经营者:方华磊。
原告廖安章诉被告义乌市山丘汽车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安章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廖安章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