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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唯一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烟台圣格亚酿酒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075号
案件名称常州唯一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烟台圣格亚酿酒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唯一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圣格亚酿酒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075号原告:常州唯一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施东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霞,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圣格亚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

法定代表人:范文平,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职务不详。

原告常州唯一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圣格亚酿酒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唯一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唯一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戚垠川书 记 员  戚垠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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