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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济阳县某婚纱摄影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81民初4159号
案件名称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济阳县某婚纱摄影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济阳县某婚纱摄影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4159号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裴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莉,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某婚纱摄影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刘某某。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米兰春天公司)与被告济阳县某婚纱摄影部(以下简称济阳米兰春天摄影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北京米兰春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济阳米兰春天摄影部不得在其经营场所及销售产品上使用侵犯“米兰春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标识,立即拆除公司招牌上的“米兰春天”字样;

2.判令济阳米兰春天摄影部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米兰春天”或与“米兰春天”近似的字样;

3.判令济阳米兰春天摄影部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判令济阳米兰春天摄影部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7万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由济阳米兰春天摄影部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北京米兰春天公司是经营婚纱摄影服务的公司,2000年5月11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米兰春天”商标,2001年7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

北京米兰春天公司注册的商标服务类别为第42类(现为第41类),核定使用范围为摄影、录像带录制、微缩摄影、夜礼服出租、衣服出租、服装租赁、制服出租、服装设计、美容院、时装信息。

北京米兰春天公司获得商标专有权后,一直使用“米兰春天”商标至今,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用于推广“米兰春天”品牌。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米兰春天”品牌在中国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北京米兰春天公司与济阳米兰春天摄影部的经营范围均是从事摄影服务,尤其是主营业务是婚纱摄影,因此两者在提供服务的性质、用途、消费群基本相同,应当属于相同服务。

济阳米兰春天摄影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北京米兰春天公司的字号“米兰春天”注册了其自己的企业名称,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网站上、名片上、收据上等商业活动中进行商业宣传,并使用其企业名称,已经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了实际的混淆和误认,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北京米兰春天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此外,济阳米兰春天摄影部在服务中使用的被控侵权商标“米兰春天”与本案注册商标“米兰春天”高度相似,极易造成普通公众对该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摄影服务与北京米兰春天公司存在一定联系。

济阳米兰春天摄影部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与本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北京米兰春天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阳米兰春天摄影部已于2020年7月10日注销,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已经丧失,故北京米兰春天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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