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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精时恒达钟表有限公司、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与北京精时恒达钟表有限公司、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民辖终52号
案件名称北京精时恒达钟表有限公司、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与北京精时恒达钟表有限公司、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精时恒达钟表有限公司;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北京精时恒达钟表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精时恒达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200米4幢平房409号。

法定代表人:林少勇,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圣伊米耶CH-2610。

法定代表人:瓦尔特·冯·凯纳尔,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精时恒达钟表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国际慢城小镇10栋B区169室。

负责人:卓永禄。

上诉人北京精时恒达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时恒达钟表公司)与被上诉人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琴表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精时恒达钟表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精时恒达钟表南京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3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精时恒达钟表公司上诉称,根据浪琴表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所述,侵权行为发生在北京,侵权责任主体在北京,承担责任主体在北京。

精时恒达钟表南京分公司系精时恒达钟表公司的分公司,其宣传、广告等都依托其统一安排。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浪琴表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17]231号规定,原审法院对发生在南京市诉讼标的在200万元以上商标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

本案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因原审被告之一精时恒达钟表南京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且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达200万元以上,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精时恒达钟表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精时恒达钟表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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