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3084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聚惠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秀灵路。
经营者:邓仕新。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聚惠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