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丰泽恒祥工艺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北峰坑美路口第**。
法定代表人:伍幼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晓品,男,198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团结,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斌,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州市丰泽恒祥工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晓品、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2019)闽02民初9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泉州市丰泽恒祥工艺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泉州市丰泽恒祥工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丰泽恒祥工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