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751号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公司,住所:峨眉山市佛光东路。
法定代表人:唐先洪,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天傲,山东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金乡街道半山草堂黄茶行,经营场所:金乡县南店子街南段路西。
经营者:袁存振。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2902-2913。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公司诉被告金乡县金乡街道半山草堂黄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