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079号之一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皇后大道**合和中心**。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情感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都路****>法定代表人:滕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婷,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浦江路**>法定代表人:周利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芳,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情感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情感光智能家居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情感光智能家居店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情感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2020年9月15日,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