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知民终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冬素卫浴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园新村1号院一单元一层小楼房。
经营者:余冬素,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系余冬素丈夫。
上诉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家居)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邯山区冬素卫浴门市(以下简称冬素门市)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知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箭牌家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被上诉人冬素门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箭牌家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改判:1.冬素门市及其经营者赔偿箭牌家居损失及处理该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0万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冬素门市及其经营者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冬素门市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未经质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具有证明力。
一审判决提及的冬素门市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物流信息”并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在一审庭审中也未作为证据经箭牌家居质证。
一审法院对未依法质证的内容直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有损程序正义,明显显失公平。
二、一审判决对冬素门市免责的认定存在明显的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首先,冬素门市的经营范围就是批发零售浴室柜、洁具、水龙头、晾衣架等,这与箭牌居家“ARROW箭牌”商标产品种类完全相同。
箭牌居家的上述商标早在2008年就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冬素门市作为行业经营者,不可能不知道“ARROW箭牌”品牌,而且冬素门市一审代理人李志军(系冬素门市经营者余冬素丈夫)在庭审中也自认,曾为箭牌家居邯郸地区经销商提供过“ARROW箭牌”产品的安装服务,显然对“ARROW箭牌”也是熟知的。
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标识为“HKARRQW箭牌卫浴”,以一般注意力稍加留意就可以发现与箭牌家居“ARROW箭牌”存在一定区别,是明显的打擦边球的行为。
箭牌家居的同类“ARROW箭牌”正品,一般售价在2000元左右,而被控侵权产品售价为650元,存在明显价差。
从不合理的低售价也可以看出,冬素门市也是知道“HKARRQW箭牌卫浴”不是“ARROW箭牌”正品的,不然不可能低价格销售。
冬素门市在主观上应该知道“HKARRQW箭牌卫浴”并非真正的“ARROW箭牌”商标产品,清楚被控侵权产品是恶意模仿“ARROW箭牌”商标的侵权产品,足见冬素门市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并不符合“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之情形。
其次,冬素门市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来源”。
姑且不论冬素门市证据程序是否合法,仅提交的证据无法起到相应的证明作用。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物流信息”形成时间均是在本案箭牌家居提起本案诉讼之后,其内容也与产品来源无任何关系,仅能证明冬素门市在本案起诉以后与第三人之间的有关事情,不能起到证明其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目的,一审法院以此证明冬素门市具备免责条件,明显错误。
三、冬素门市在店面门头招牌上突出使用“HKARRQW”不符合一般销售商经营习惯,已经构成对箭牌家居“ARROW箭牌”商标侵权。
冬素门市店面门头招牌的标注方式实质就是为了误导消费者“HKARRQW深圳箭牌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产品与箭牌家居存在特定法律关系,该行为显然不属于善意和合理使用,也不符合一般商业习惯。
综上,冬素门市侵权行为客观存在且不存在免责事由,应就其侵犯箭牌家居“ARROW箭牌”商标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在明显错误,应依法改判支持箭牌家居的诉讼请求。
庭审时,箭牌家居明确其上诉理由:冬素门市应当停止对箭牌家居第1354310号、第12862502号、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冬素门市答辩称,冬素门市曾经卖的“HKARRQW箭牌”是深圳那边的注册商标,冬素门市从郑州进的货,是货到付款,在冬素门市代卖。
冬素门市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且所销售的产品与箭牌家居的产品款式也不一样。
箭牌家居起诉冬素门市,但是产品不是冬素门市生产的,商标也不是冬素门市注册的,冬素门市有合法来源,从郑州进的货,有退货单。
箭牌家居要求赔偿20万元不合理。
箭牌家居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冬素门市及其经营者立即拆除并销毁含“HKARRQW”“箭牌”标识的门头招牌、店内装饰及宣传资料,停止侵犯箭牌家居“ARROW”、“箭牌”及“ARROW箭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判令冬素门市及其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含“HKARRQW”、“深圳箭牌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标识的产品,停止侵犯箭牌家居“ARROW”、“箭牌”及“ARROW箭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判令冬素门市及其经营者赔偿箭牌家居损失及处理该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0万元;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冬素门市及其经营者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箭牌家居系国内陶瓷卫浴生产企业,在11类注册有第1354310号、第1388533号“ARROW”、第9029209号、第12862502号“箭牌”及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等多个商标。
经过箭牌家居多年经营和宣传推广,“ARROW箭牌”品牌已被消费者认可。
另查明,冬素门市销售的“HKARRQW”产品系深圳箭牌洁具有限公司生产。
冬素门市在经营过程中,在其店面招牌、门头使用“HKARRQW”、“深圳箭牌洁具有限公司”字样、标识。
河北省邯郸市赵都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实物,外包装及产品自身均突出使用了“HKARRQW”、“深圳箭牌洁具有限公司”字样、标识。
冬素门市门头已全部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一、冬素门市是否侵犯了箭牌家居的商标专用权;
二、冬素门市如果构成侵权,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第一个焦点,冬素门市销售的“HKARRQW”产品与箭牌家居“ARROW箭牌”商标标识相近似,且同为卫浴产品。
“ARROW”系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裁定书中认定“HKARRQW”与原告箭牌家居的“ARROW箭牌”构成近似,因此宣告“HKARRQW”无效。
在此之后,冬素门市销售带“HKARRQW”商标的产品应该认定侵犯了箭牌家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箭牌家居要求冬素门市立即拆除并销毁含“HKARRQW”“箭牌”标识的门头招牌、店内装饰及宣传资料,停止侵犯箭牌家居“ARROW”、“箭牌”及“ARROW箭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予支持。
对于双方当事人第二个争议焦点。
商标被宣告无效应视为自始无效,但该结果反馈到市场上还需一定时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虽然在2018年12月26日作出了宣告无效的裁定,但该裁定文书只针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相关公告经一审法院查询系2019年6月6日发布。
冬素门市在经营过程中店面、门头均是按照供货商的厂家指定装修,并未使用箭牌家居“ARROW箭牌”商标标识,其销售的“HKARRQW”产品有合法的来源渠道,符合一般销售商经营习惯,无法认定其主观存在着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冬素门市在庭审中举证证明了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并说明了产品的具体提供者和生产者,并且在接到本案起诉状后,主动采取了拆除门头、退货等措施,箭牌家居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已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冬素卫浴门市停止侵犯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RROW”的商标专用权;
二、驳回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中,对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箭牌家居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中遗漏了冬素门市的名片以及被控侵权产品价格牌上直接突出使用箭牌家居“箭牌”商标。
对此,经查一审时箭牌家居提交的(2020)冀邯赵证经字第47号公证书所附冬素门市经营场所现场照片中显示:部分卫浴产品价格牌及名片均标有“箭牌卫浴”字样,双方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时,冬素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称其所销售的标有“HKARRQW”标识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授权,但对此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冬素门市又称,(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通过一个熟人介绍从郑州进货,不知道郑州厂家的名称,也没有查过“HKARRQW”商标的相关情况。
被箭牌家居起诉后,已将被控侵权产品退给了郑州一个叫谢朝华的个人,也未核查过门头标注的“深圳箭牌公司”的企业情况。
冬素门市提交照片、聊天记录及物流信息证明把货(被控侵权产品)退给了谢朝华。
对于冬素门市提交的证据,箭牌家居认为不能证明冬素门市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本院经查,上述证据中无收货厂家名称,物流信息显示商品名称为“马桶”。
本院认为,冬素门市在其门头标注“HKARRQW”字样,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标有“HKARRQW”字样,产品价格牌上标有“HKARRQW”“箭牌卫浴”字样,名片上标有“箭牌卫浴”字样,上述行为中所标注的中英文字样与箭牌家居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商标“ARROW”、“箭牌”、“ARROW箭牌”极其近似,且均用于同类产品“卫浴产品”上,因此冬素门市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箭牌家居注册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冬素门市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冬素门市作为销售者,无法说清其进货渠道,也未对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厂家及商标授权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
且作为曾经安装过箭牌家居涉案商标卫浴产品的安装者,结合箭牌家居涉案商标在卫浴产品领域的知名度,冬素门市的经营者理应根据箭牌家居的卫浴产品价格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价格差距、被控侵权产品标识与箭牌家居涉案商标近似程度等因素,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害箭牌家居涉案商标作出正确的判断。
因此,冬素门市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合法来源”情形,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停止的侵权行为应当包括二审所确认的冬素门市在其被控侵权卫浴产品价格牌及名片上标有“箭牌卫浴”字样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冬素门市侵害了箭牌家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认定正确。
但一审法院认为冬素门市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属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冬素门市赔偿箭牌家居损失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及该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本案中,综合考虑卫浴行业的利润情况、箭牌家居商标的知名程度、被控侵权产品的单价、侵权时间长短、店铺经营规模及经营地址、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结合箭牌家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酌定冬素门市赔偿箭牌家居经济损失3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宜。
综上,箭牌家居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关于冬素门市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知民初2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冬素卫浴门市停止侵犯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RROW”商标专用权”;
二、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知民初2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邯郸市邯山区冬素卫浴门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
四、驳回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300元,邯郸市邯山区冬素卫浴门市承担3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300元,邯郸市邯山区冬素卫浴门市承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