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79号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泽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上海贤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竺清芳,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曼哈尼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第四层第三卡。
法定代表人:杨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南通鼎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彦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镇桥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书格,总经理。
被告:邱文录,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贤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曼哈尼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南通鼎都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邱文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为“一种便于折叠展开和携带的手推车”。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