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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杰与瑞昌市及第状元甲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4知民初36号
案件名称李良杰与瑞昌市及第状元甲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良杰;瑞昌市及第状元甲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知民初36号原告:李良杰,男,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语明,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昌市及第状元甲餐厅,住所九江市瑞昌市东方星城8幢103-10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81MA39577YX3。

经营者:董国华。

原告李良杰与瑞昌市及第状元甲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李良杰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变更诉求后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良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杰撤诉。

变更诉请后案件受理费调整为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良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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