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43号原告:李远平,男,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科粤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张永超。
原告李远平诉被告中山市科粤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灯饰配件(石头)”]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李远平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远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远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