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743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鸿盛鑫电子厂,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凤凰岗第三工业区**用代码:92440300MA5F14BX6P。
经营者:王海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鸿盛鑫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63062××××.5)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