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204号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南区菲戈照明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潼**梓潼街道办事处西南国际灯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Y8QF232。
经营者:向明尧,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李远平与被告潼南区菲戈照明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
后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李远平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远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远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