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6352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元全,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岛区鑫尔汇商行,住所地黄岛区。
经营者:纪清生。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鑫尔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